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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游正曄律師


 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
  大尹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

目錄

本書使用說明  Ⅰ
 
A 勞動法總論與個別勞動法
1 勞動法體系架構
【第一節】現代意義勞動法的起源        A-1-4
【第二節】勞動法的性質       A-1-6
第一項 第三法域  A-1-6
第二項 特別私法領域   A-1-6
【第三節】勞動法的體系架構       A-1-7
第一項 狹義個別勞動法       A-1-8
第二項 勞動保護法      A-1-9
第三項 集體勞動法      A-1-9
第四項 區別個別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之基本理念      A-1-10
【第四節】勞動法法源與適用       A-1-11
第一項 法源種類與位階       A-1-11
第二項 法源之適用順序       A-1-13
【第五節】勞動基準法之性質與特性    A-1-17
第一項 具有公法性質   A-1-17
第二項 具有強行性(半強行性、相對強制性) A-1-17
第三項 具有選擇性規範       A-1-18
【第六節】兼論勞動保護法令公法性質之私法轉化      A-1-19
【第七節】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        A-1-21

2 勞動契約之定性
【第一節】從屬關係(從屬性)之判斷基準 A-2-4
【第二節】勞動契約與僱傭、委任、承攬契約間之區別      A-2-7
第一項 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       A-2-7
第二項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       A-2-8
第三項 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       A-2-9
【第三節】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是否屬於勞動契約?  A-2-11
第一項 肯定說      A-2-11
第二項 否定說      A-2-12
第三項 實務最新動態—釋字第740號解釋 A-2-14
【第四節】經理人與公司間是否屬於勞動契約? A-2-16
第一項 形式認定  A-2-16
第二項 實質認定—是否具有從屬性    A-2-16
第三項 先形式後實質之操作模式        A-2-17
第四項 附論:勞工升任經理人後之契約定性     A-2-18
【第五節】勞動契約之一般性質    A-2-20
第一項 私法契約  A-2-20
第二項 不要式契約      A-2-20
第三項 以勞務給付為目的之契約        A-2-20
第四項 有償契約  A-2-21
第五項 繼續性契約      A-2-21

3 勞動契約之給付義務群
【第一節】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        A-3-4
第一項 身分法因素說   A-3-4
第二項 人格法上的共同關係說    A-3-5
第三項 勞動契約與誠信原則說    A-3-5
第四項 衝突對立理論說       A-3-5
【第二節】雇主附隨義務       A-3-6
第一項 保護義務  A-3-6
第二項 安置職務義務(勞工之就勞請求權)     A-3-7
第三項 平等原則遵守   A-3-9
第四項 契約終止後義務       A-3-9
【第三節】勞工附隨義務       A-3-10
第一項 不作為義務      A-3-11
第二項 作為義務  A-3-12
第三項 企業外行為義務       A-3-13
【第四節】區別與法律效果   A-3-14
第一項 區別實益  A-3-14
第二項 對於雇主違反保護義務,勞工得否拒絕給付勞務?       A-3-14

4 工資
【第一節】工資給付原則       A-4-4
第一項 通貨給付原則   A-4-4
第二項 直接給付原則   A-4-4
第三項 定期給付原則   A-4-4
第四項 全額給付原則   A-4-5
【第二節】工資給付之危險負擔    A-4-7
第一項 實務與學說爭議       A-4-7
第二項 颱風假工資爭議       A-4-8
第三項 諾貝爾獎的無薪假   A-4-10
【第三節】工資定義      A-4-14
第一項 勞務對價性      A-4-14
第二項 經常性給與      A-4-15
第三項 勞務對價性之反面:恩惠性給與? A-4-16
第四項 實務上爭議      A-4-17
【第四節】平均工資      A-4-22
第一項 平均工資之定義       A-4-22
第二項 平均工資之計算       A-4-22
第三項 異常期間排除   A-4-23
【第五節】工資實際獲取之保護機制    A-4-25
第一項 勞動基準法第28條之修正      A-4-25
第二項 積欠工資之優先權   A-4-25
第三項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   A-4-26
第四項 勞工保險局墊償後向雇主求償之審判權 A-4-26

5 工作時間及休假
【第一節】法定正常工時規定       A-5-4
【第二節】工作時間定義與種類    A-5-5
第一項 定義  A-5-5
第二項 與工作時間相關之活動時間類型     A-5-5
第三項 工作時間之計算       A-5-6
第四項 休息時間  A-5-6
【第三節】變形工時      A-5-10
第一項 概論  A-5-10
第二項 要件  A-5-12
【第四節】工時記錄      A-5-14
【第五節】工作日延長工時(工作日加班) A-5-15
第一項 法定要件與類型       A-5-15
第二項 延長工時工資(加班費)        A-5-18
【第六節】假日與請假   A-5-28
第一項 例假日與休息日(一例一休)        A-5-28
第二項 休假日      A-5-32
第三項 假日出勤與工資       A-5-36
第四項 請假  A-5-46
【第七節】正常工時除外規定       A-5-49
第一項 前言  A-5-49
第二項 成立要件  A-5-49
第三項 除外適用之範圍       A-5-56

6 勞動契約內容之約定與變更
【第一節】定期契約條款       A-6-5
第一項 定期契約  A-6-6
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      A-6-7
第三項 區分不定期與定期契約之實益        A-6-8
第四項 定期契約之轉換(僅臨時性、短期性工作有適用)       A-6-9
【第二節】試用期間條款       A-6-11
第一項 定義  A-6-11
第二項 試用期間之目的及允許性        A-6-11
第三項 性質  A-6-11
第四項 試用期間之勞資權義關係        A-6-12
第五項 試用期間「屆滿後」之評價結果     A-6-14
第六項 試用期間之解僱       A-6-15
【第三節】調職條款      A-6-19
第一項 調職之定義      A-6-19
第二項 調職命令之法律性質       A-6-19
第三項 調職合法性之判斷標準    A-6-20
第四項 迴避解僱之調職       A-6-23
第五項 調職之法律效果       A-6-25
【第四節】最低服務年限條款       A-6-30
第一項 定義  A-6-30
第二項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效力之判斷標準 A-6-31
第三項 費用償還或違約金約定之酌減        A-6-33
【第五節】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    A-6-36
第一項 定義  A-6-36
第二項 約定效力之判斷標準       A-6-37
第三項 離職勞工違約之法律效果與救濟方式     A-6-41
【第六節】工作規則      A-6-48
第一項 意義及機能      A-6-48
第二項 訂立、內容及公開揭示    A-6-48
第三項 核備  A-6-49
第四項 法律性質  A-6-51
第五項 工作規則之變更       A-6-53
【第七節】懲戒      A-6-55
第一項 法律依據  A-6-55
第二項 懲戒制度之審查       A-6-56
【第八節】績效考績      A-6-60
第一項 意義  A-6-60
第二項 績效考核之司法審查的實務見解     A-6-60
第三項 績效考核之司法審查的學說見解     A-6-62

7 個別勞動關係之主體
【第一節】雇主      A-7-4
第一項 勞動契約之雇主       A-7-4
第二項 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       A-7-4
【第二節】女工      A-7-6
第一項 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       A-7-6
第二項 女性勞工工作種類的限制        A-7-6
第三項 女性夜間工作禁止   A-7-6
第四項 母性保護措施   A-7-7
【第三節】童工      A-7-11
第一項 定義與保護目的       A-7-11
第二項 童工及未滿18歲者工作種類之限制       A-7-11
第三項 未滿15歲者僱用之禁止  A-7-11
第四項 證明文件之備置       A-7-12
第五項 童工工作時間之限制       A-7-12
【第四節】附論:職場性騷擾       A-7-13
第一項 職場性騷擾類型與認定    A-7-13
第二項 雇主責任  A-7-14
【第五節】附論:就業歧視之禁止        A-7-16
第一項 禁止歧視之法律依據       A-7-16
第二項 就業歧視樣態   A-7-17
第三項 遭歧視之救濟管道   A-7-17
第四項 雇主之合法答辯       A-7-18

8 非典型勞動關係
【第一節】概說      A-8-4
【第二節】派遣      A-8-5
第一項 概說  A-8-5
第二項 派遣關係下「僱用」與「使用」分離之允許性      A-8-5
第三項 虛偽派遣(轉掛)之爭議        A-8-7
第四項 派遣單位得否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 A-8-9
第五項 派遣勞工是否應受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拘束  A-8-10
【第三節】部分工時勞工       A-8-13
第一項 定義  A-8-13
第二項 部分工時勞工與均等待遇原則之適用     A-8-14

9 勞動契約終止
【第一節】總論      A-9-4
第一項 依照民法規定終止   A-9-4
第二項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        A-9-6
【第二節】解僱      A-9-8
第一項 最後手段性原則       A-9-8
第二項 解僱事由法定與確定       A-9-9
第三項 經濟性解僱      A-9-10
第四項 懲戒性解僱      A-9-20
第五項 解僱禁止期間   A-9-30
第六項 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       A-9-31
【第三節】辭職      A-9-33
第一項 自請辭職  A-9-33
第二項 被迫辭職  A-9-33
【第四節】預告期間      A-9-37
第一項 立法目的  A-9-37
第二項 預告期間之強制性   A-9-37
第三項 預告期間所涉及相關問題        A-9-38
【第五節】資遣費  A-9-42
第一項 法律依據  A-9-42
第二項 法律性質  A-9-44
第三項 資遣費給付時點       A-9-44
第四項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   A-9-45
 
B 勞資爭議與集體勞動法
1 勞動基本權

【第一節】學界用語及分類差異    B-1-4
第一項 勞動基本權(勞動三權)        B-1-4
第二項 同盟自由基本權       B-1-5
【第二節】勞動基本權之內容       B-1-6
第一項 團結權      B-1-6
第二項 團體交涉權      B-1-6
第三項 團體行動權      B-1-7
【第三節】勞動基本權之憲法依據        B-1-8
【第四節】附論:工會組織與工會法    B-1-11
第一項 工會組織結構   B-1-11
第二項 工會類型  B-1-11
第三項 入會原則  B-1-12

2 勞資爭議處理:總論、調解與仲裁
【第一節】勞資爭議處理法適用主體    B-2-4
第一項 資方(雇主或雇主團體)        B-2-4
第二項 勞方(勞工或工會)       B-2-4
第三項 教師?      B-2-5
【第二節】勞資爭議類型       B-2-6
第一項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       B-2-6
第二項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       B-2-7
第三項 區別實益  B-2-8
【第三節】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之行為禁止義務     B-2-12
第一項 立法目的  B-2-12
第二項 勞資爭議事件之範圍       B-2-12
第三項 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之起迄範圍        B-2-14
第四項 禁止行為之類型       B-2-14
第五項 違反效果  B-2-15
【第四節】調解      B-2-17
第一項 調解之啟動      B-2-17
第二項 調解方式  B-2-17
第三項 調解程序  B-2-18
第四項 調解效力  B-2-19
【第五節】仲裁      B-2-21
第一項 仲裁之啟動      B-2-21
第二項 仲裁方式  B-2-22
第三項 仲裁程序  B-2-23
第四項 仲裁效力  B-2-24
第五項 強制調解與強制仲裁對勞工爭議權之限制      B-2-26

3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
【第一節】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之認定    B-3-5
第一項 雇主的判斷不以勞動契約為限        B-3-5
第二項 雇主概念內延性       B-3-6
第三項 雇主概念外延性       B-3-7
【第二節】不當勞動行為類型       B-3-9
第一項 不利益待遇      B-3-10
第二項 不當影響、妨礙或限制工會(支配介入)      B-3-18
第三項 違反誠信協商   B-3-39
【第三節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        B-3-52
第一項 得申請裁決之主體   B-3-52
第二項 提起之期限      B-3-53
第三項 裁決之程序與調查權       B-3-55
第四項 裁決決定之效力與救濟    B-3-57
第五項 處罰  B-3-63
第六項 裁決雙軌制與法院審判權關係        B-3-64
【第四節】專題:簡介勞動事件法        B-3-70
第一項 總則  B-3-70
第二項 勞動調解程序   B-3-71
第三項 訴訟程序  B-3-73
第四項 保全程序  B-3-74

4 爭議行為與工會行動
【第一節】爭議行為      B-4-4
第一項 爭議行為種類   B-4-4
第二項 爭議行為合法要件   B-4-7
第三項 合法爭議行為的保障       B-4-12
第四項 合法爭議行為之契約法上效果        B-4-13
【第二節】團體行動權再建構       B-4-16
第一項 團體行動權總論與類型化        B-4-16
第二項 狹義工會行為   B-4-17
 
C 社會法與企業之社會給付
1 社會法總論

【第一節】社會法概念與定義       C-1-4
第一項 廣義—社會政策法   C-1-4
第二項 狹義—社會安全法   C-1-4
【第二節】社會法體系與分類       C-1-6
第一項 概說  C-1-6
第二項 以四分說建立我國社會法體系        C-1-6

2 社會法與憲法
【第一節】社會憲法      C-2-4
【第二節】憲法的社會國原則       C-2-6
第一項 意義  C-2-6
第二項 憲法中社會憲法條款效力        C-2-7
第三項 建構社會基本權之必要性        C-2-8
【第三節】社會法與基本權   C-2-10
第一項 生存權      C-2-10
第二項 健康權      C-2-11
第三項 平等權(平等原則)       C-2-12
第四項 財產權      C-2-14
第五項 一般自由權      C-2-18
第六項 工作權      C-2-18

3 社會保險概論
【第一節】社會保險之起源與目標        C-3-4
第一項 起源  C-3-4
第二項 目標  C-3-4
【第二節】社會保險基本原則       C-3-5
第一項 釋字第609號解釋   C-3-5
第二項 強制保險原則   C-3-6
第三項 基本生活保障   C-3-7
第四項 保險原則  C-3-8
第五項 社會適當性原則       C-3-8
第六項 財務自給自足原則   C-3-8
【第三節】社會保險財務       C-3-9
第一項 社會保險財源   C-3-9
第二項 社會保險之財務運作原則        C-3-11

4 勞工保險制度
【第一節】勞工保險之關係人       C-4-4
第一項 保險人      C-4-5
第二項 被保險人  C-4-6
第三項 投保單位  C-4-14
第四項 勞工保險法律關係定性    C-4-16
【第二節】保險效力期間       C-4-18
第一項 申報主義  C-4-18
第二項 保險效力之終止與停止    C-4-22
【第三節】保險費用及分擔   C-4-23
第一項 投保薪資  C-4-23
第二項 保險費率及分擔比例       C-4-26
第三項 投保薪資不實與逕行調整        C-4-28
第四項 欠費處理(勞保條例§17)      C-4-29
【第四節】給付制度通則       C-4-31
第一項 給付請求權成立       C-4-31
第二項 請領之限制      C-4-35
第三項 其他不予給付原因   C-4-36
第四項 保險請求權之時效   C-4-37
【第五節】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內容        C-4-38
第一項 生育給付  C-4-39
第二項 普通傷病給付   C-4-39
第三項 普通失能給付   C-4-40
第四項 老年給付  C-4-42
第五項 普通死亡給付   C-4-45

5 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保險給付
【第一節】緒論—勞動法下之企業社會給付 C-5-5
第一項 從工業革命開始的社會變遷與社會保障需求  C-5-5
第二項 企業社會給付的概念       C-5-5
【第二節】職業災害「損害填補」系統        C-5-7
【第三節】職業災害之定義   C-5-9
第一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       C-5-9
第二項 傷病審查準則   C-5-9
第三項 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
保險給付事由是否同一    C-5-10
【第四節】職業災害補償的對象及成立要件 C-5-11
第一項 職業災害認定基準   C-5-11
第二項 職業病之認定基準   C-5-12
第三項 附論:通勤災害       C-5-12
【第五節】職業災害之民事賠償    C-5-16
第一項 概說  C-5-16
第二項 須雇主有過失   C-5-16
第三項 可主張與有過失       C-5-16
【第六節】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補償        C-5-18
第一項 無過失補償責任       C-5-18
第二項 得否主張過失相抵   C-5-18
第三項 補償給付項目   C-5-20
第四項 承攬關係之補償責任       C-5-22
第五項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請求權時效與確保 C-5-26
【第七節】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     C-5-27
第一項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   C-5-27
第二項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   C-5-27
第三項 職業災害失能給付   C-5-27
第四項 職業災害死亡給付   C-5-28
【第八節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與津貼     C-5-30
第一項 基本理論  C-5-30
第二項 非屬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勞工得否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   C-5-31
【第九節】職業災害補償、賠償之抵充關係 C-5-35
第一項 雇主補償責任之抵充       C-5-35
第二項 雇主賠償責任之抵充       C-5-36
【第十節】派遣勞工職業災害賠償及補償     C-5-39
第一項 否定說      C-5-39
第二項 肯定說      C-5-40

6 勞工退休制度
【第一節】勞工退休保障之理論    C-6-4
第一項 人事機能說      C-6-4
第二項 永久所得說      C-6-4
第三項 人生過程儲蓄說       C-6-4
第四項 恩給說      C-6-4
第五項 人力折舊說      C-6-5
第六項 生活保障說      C-6-5
第七項 遞延工資說      C-6-5
【第二節】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    C-6-6
第一項 退休方式  C-6-6
第二項 工作年資與退休金給付    C-6-8
第三項 退休與解僱、離職   C-6-9
第四項 退休金請求權得否拋棄    C-6-12
第五項 勞工退休準備金       C-6-13
【第三節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        C-6-15
第一項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       C-6-15
第二項 年金保險制度   C-6-16
第三項 新舊制銜接      C-6-16
第四項 年資保留與結算       C-6-17
第五項 新舊勞工退休金制度比較        C-6-18
 
歷屆試題索引  i
 



  這本書從開始有寫作動機到完成,應該也歷經了2到3年的時光,而且很衰尾的是,每次寫完一個段落後就有新的修法動態,在修法評析以及法令比對的作業上非常地耗時,再加上我的個性龜龜毛毛,相關文獻都會一再確認有沒有錯誤理解,以及思考如何撰寫才能讓讀者容易瞭解實務與學說的論述內容,因此本書才會延宕至今。之所以會想要出書完全是因為「可惜」兩字,前些年因應教書需求,依照自己學習勞社法的讀書心得編撰了教學講義,但後來因為律師工作繁忙中止了教學工作,這些講義也就從未付梓而石沈大海。為了不想浪費自己辛勞整理的資料,厚著臉皮透過臉書聯絡學長G哥,商討出書計畫。非常感謝G哥給了我這個機會,更要感謝讀享責任編輯婷雅及全體製作團隊,非常仔細地校對與編排本書,提出了諸多有建設性的建議,讓本書能夠更為完善精美。

  律師高考從104年增列4科選考科目開始,我一直覺得勞社法是最容易入門,且最具實用性的科目。勞社法內容與民法及憲法具有高度連結性,尤其是個別勞動法領域幾乎是以勞動契約此一特別私法契約為主軸,對於大一就接觸民法的本科系學生而言,要理解勞動法令內容規範根本沒有障礙。再來,勞社法在實務的運作上也非常廣泛,無論是哪種型態公司行號(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),也無論是站在資方或勞方之立場,必然有勞資爭議問題發生。再來,勞資爭議涉及金額不大,無論是訴訟或法律諮詢,往往是事務所會放給新進的菜鳥律師們單兵作戰的戰場,筆者甫當律師時,也大多都是處理勞資爭議案件。因此,若能夠在準備考試或就學階段就對勞社法有一定程度的掌握,對於未來從事律師工作的起步,可說是一大利多。尤其是將來勞動事件法施行後,為了達到迅速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,對於熟稔勞動法律師的需求應該是會逐步提高。

  最後,感謝花了些時間翻閱以及購買本書的讀者,希望本書能夠對各位讀者的應試做出貢獻,也由衷希望各位讀者能夠早日脫離考海,畢竟「考生是考試院心中最軟的一塊」,何時會有什麼變動根本無從預測,早日考上早日安心,祝福各位。

2019.2.24 @大尹法律事務所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574640911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616頁 / 17 x 23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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辜鴻銘是聞名中外的晚清名人,在那個時期,西方人之間流傳著這樣的一句話:到中國可以不看三大殿,不可不看辜鴻銘。由此可見,在當時的西方人眼中,辜鴻銘是個幽默有趣的中國人傑出代表。 ...辜鴻銘 為何西方人認可辜鴻銘? 辜鴻銘學貫中西,是滿清時代精通西洋科學、九國語言兼及東方華學的中國第一人,他獲得13個博士學位(13個博士學位的說法有爭議),人稱「清末怪傑」。他用英文和德語翻譯了「四書」中的《論語》、《中庸》和《大學》,積極主動地向西方人宣傳東方的傳統國學文化和精神。 而且,他不僅妙筆生花,下筆有神,他還能說會道,巧舌如簧地向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大分享孔學文化,與文學大師列夫·托爾斯泰書信來往,兩人共同討論世界文化和政壇局勢。更有甚者,他被印度聖雄甘地稱為「最尊貴的中國人」。今天瀚海帶領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怪傑的趣事樂事。 ...辜鴻銘 辮子二三事 怪人就是怪人,千萬別用一般人的眼光來考量他。在很多人看來,辜鴻銘就是一個留辮子的怪人。 民國時期,辜鴻銘在北大教授英國文學知識,他留著讓人匪夷所思的辮子。就連他法國的朋友、學者弗蘭西斯·波里在1930年發布的文章《中國聖人辜鴻銘》中闡述他為「中國怪人」、「瘋老頭」,並對他帶著年代感的衣著服飾進行詳細的描述: 「他穿著中國長袍。在北京人都已剪掉辮子的此刻,他卻留著那條象徵性的髮辮。我們的談話進行了一個多小時。辜氏口若懸河,我幾乎插不上話。其實這只是一場長長的獨白,令我畢生難忘,因為我從未見過如此執著地堅持己見、堅持確實信念的人。」與他交談的法國好友也看不懂他留著不合時宜的辮子到底是為什麼。 ...辜鴻銘 而辜鴻銘則很淡然,他說道:「我要做最後一根辮子」。更令人不解的是,事過境遷,物是人非了,辜鴻銘會對剪掉辮子後戴頂帽子的人出口不遜,罵那些人為:「沐猴而冠!」 辜鴻銘在北大任教,依然扎著小辮走進教室,學生們不約而同地笑他,他卻淡然地說:「我頭上的辮子是有形的,而你們心中的辮子卻是無形的。」聽到此話,全場鴉雀無聲。 辜鴻銘在大不列顛國的時候,有幾個一同等候乘車的英國年輕人,看見辜鴻銘身穿長袍馬褂,留著長辮子,表現出了鄙視和仇視的態度和神情。辜鴻銘看在眼裡,瑕疵必報的他心生一計,不緊不慢地從懷中拿出一份英文報紙,倒過來認真讀了起來。那幾個英國年輕人開始明目張膽地嘲諷他:「看那個傻白癡,看不懂英文報紙,還不懂裝懂,連拿反了都不知道」。辜鴻銘回話了,用字正腔圓的純正英語口腔回應他們:「英文這玩意實在太簡單了,不倒過來看,真是沒意思。」這下倒好了,幾個外國年輕人一聲不吭。 ...劇照 與美國女人的口水戰 一次,辜鴻銘參加一個有很多外國人的酒會,他的旁邊正好是一個美國女人。這個美國女人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,帶著古怪的目光一直盯著辜鴻銘看。在服務員上湯時,她像是憋不住了一般,用彆扭的唐人街腔英語,語速緩慢地問道:「喜歡這湯嗎?」 辜鴻銘默不作聲,只是禮貌性地點頭致意。 美國女人以為這個長辮子怪老頭聽不懂英語,頓時失去了興趣,不再理睬辜鴻銘。 過了一段時間,辜鴻銘用一口流利標準的英語發言,驚艷全場。下臺後辜鴻銘對那個美國女人,有樣學樣地模仿唐人街腔調:「喜歡我的演講嗎?」美國女人目瞪口呆。 ...劇照 結束語: 不得不說,辜鴻銘是個有著滿腹經綸的有趣怪人,讓人不得不為之驚嘆。然而,他也顯得有些荒誕不經,雖說他博學多才,卻一味地推崇古代遺留下來的糟粕東西。 例如,辜鴻銘大力支持並主張一夫一妻多妾制度,有著自己「妾者,立女也,當男子疲倦之時,有女立其旁,可作扶手之用,故男子不可無女人,尤不可無扶手之立女也」的說辭。 ...雕塑 可他有對自己的妻子一心一意,常常在靈感全無時把玩「三寸金蓮」,並作出一番高談闊論: 「女人之美,美在小腳,小腳之妙,妙在其臭。食品中有臭豆腐和臭蛋等,這種風味才勉強可與小腳比擬。前代纏足,乃一大藝術發明,實非虛政,更非虐政。」 也許,這就是怪傑的獨特之處的吧,讓人摸不著頭腦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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